《雅典宪章》
《雅黄宪章》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希腊雅典召开会议时提出的。该大纲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四大功能,提出“居住、工作、游息与交通四大活动是研究及分析现代城市设计时最基本的分类”。大纲认为,“每个城市都应该有一个城市规划方案,与区域计划、国家计划整个地配合起来”,并且“必须制定必要的法律以保证其实现”。
大纲认为,城市应按居住、工作、游息进行分区,三者之间应作平衡布置,同时建立一个联系一者的交通网。“居住是城市的第一活动”,所以“住宅区应该占用最好的地区”,“应该计划成安全舒适方便的邻里单位”。关于工作,大纲认为工业应按其性质分类,布置在不同的地带里,“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之间的距离应该在最少时间内可以到达”,“工业区与居住区应以绿色地带或缓冲地带隔离”。在游息方面,提出在新建区预留空地、在旧区清除毁坏建筑以腾出空地来作为绿化与活动场地,并保留市郊的风景带。关于交通,大纲认为“需要一个新的街道系统以适应现代交通工具的需要”,“各种街道应根据不同的功能分成交通要道、住宅区街道、商业区街道、工业区街道等等”。大纲还提出了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和地区的建议,并指出城市规划是一个三度空间的科学,应考虑立体空间。
《马丘比宪章》
1977年12月,一些世界知名的城市规划设计理由聚集于秘鲁首都利马,以《雅典宪章》为出发点进行了讨论,12月12日与会人员来到了马丘比丘山的古文化遗址,签署了新宪章——《马丘比丘宪章》。
这个宪章涵盖了《雅典宪章》所包含的各项概念,又增加了对诸如城市增长、自然资源与环境污染、工业技术、设计与实践等问题的分析与论述。在城市与区域方面,宪章首先肯定了《雅典宪章》的相关原则,并根据席卷世界的城市化过程中反映出城市与其周围区域之间基本的动态的统一性”,认为规划过程应包括经济计划、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关于分区概念,宪章对《雅典宪章》中“为了追求分区清楚却牺牲了城市的有机构成”,“否认了人类的活动要求流动的、连续的空间这一事实”的做法予以批评,提出“不应当把城市当作一系列的组成部分拼在一起来考虑,而必须努力去创造一个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在住房问题上,宪章指出“与《雅典宪章》相反,我们深信人的相互作用与交往是城市存在的基本根据。城市规划与住房设计必须反映这一现实”。关于城市运输,宪章修改了《雅典宪章》把私人汽车看作现代交通主要因素的观点,而提出“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增长的基本要素”,“将来城区交通的政策显然应当是使私人汽车从属于公共运输系统的发展”,“应当允许随着增长、变化及城市形式作经常的试验”。
宪章还提出了“区域与城市规划是个动态过程”的观念,并在城市与建筑设计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近代建筑的主要问题已不再是纯体积的视觉表演,而是创造人们能生活的空间。要强调的已不再是外壳而是内容,不再是孤立的建立,不管它有多美、多讲究,而是城市组织结构的连续性”。“在1977年,目标应当是把那些失掉了它们的相互依赖性和相互联系性,并已失去其活力和涵意的组成部分重新统一起来”。“新的城市化概念追求的是建成环境的连续性”。
《威尼斯宪章》
1964年5月25日至31日,国际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工作者议会在威尼斯召开会议,通过了《威尼斯宪章》。宪章从定义、保护、修复、历史地段、发掘、出版等六个方面详细规定了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性质、保护、修复的原则。关于文物建筑的概念,宪章不仅扩展了原有的内涵,而且作出了更加全面、科学的论述:“历史文化建筑的概念,不仅包含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在此基础上,宪章更将注意点扩展到范围更大的“环境”上,它规定:“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任何地方,凡传统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一座文物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一座文物建筑不可以从它所见证的历史和它所从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出来”。